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 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 见》等文件精神以及《长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创 新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 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
一级学科:软件工程(0835)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职业技术教育(电子与信息045120)
第二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是学位论文水 平的重要标志。创新成果应为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与 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的成果,是审核学位申请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 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有先进性。
第四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学术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以知识 创造为导向,注重体现科学素养和学术创新能力。研究生用 于申请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注重体现 职业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 生的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应体现各自培养特点和目标要求。
第二章 创新成果审核标准
第五条 软件工程硕士一级学科学术学位研究生创新成 果审核标准如下(完成下列成果之一):
(一)在Ⅴ类期刊公开发表至少2 篇与本学科、专业相 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一篇论文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研 究生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 生必须为第二作者);
(二)在Ⅳ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至少 1 篇与本学科、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必须为第二作者);
(三)主持校级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课题 1 项 并结项;
(四)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 1 次;
(五)获得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的前3 名,二等奖的前
2 名,三等奖的第 1 名(在申请学位时同一成果仅可供其中 一人使用,且只能使用 1 次;国家级三等奖等同于省级一等 奖);
(六)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研究生署名前两位, 如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七)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 项(研究生署名前两 位,如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八)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上述成果 级别相当的其它成果。
注:成果类别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 订)》(长师校字〔2024〕100 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电子与信息)专业硕士研究生 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如下(完成下列成果之一):
(一)在Ⅴ类期刊公开发表 1 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
学术论文(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二)在Ⅳ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至少 1 篇与本学科、 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必须为第二作者);
(三)主持校级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课题 1 项 并结项;
(四)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 1 次;
(五)获得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的前3 名,二等奖的前
2 名,三等奖的第 1 名(在申请学位时同一成果仅可供其中 一人使用,且只能使用 1 次; 国家级三等奖等同于省级一等 奖);
(六)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研究生署名前两位, 如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七)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研究生署名前两 位,如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八)参与完成国家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并被收录入库, 署名前两位;
(九)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上述成果 级别相当的其它成果。
注:成果类别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 订)》(长师校字〔2024〕100 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创新成果审核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成果。研究生在申请答辩资格
时,应先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创新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导师确认。导师确认成果的真实性和学术水平
是否满足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规定的用于申请学 位的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 创新成果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审核标准形成认定结果。创新 成果认定通过名单须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 满无异议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 异议处理。学位申请人对创新成果认定结果有 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果公布的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成果认定 学术复核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情况核实,必要 时可以组织不少于 3 名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 学术复核程序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创新 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若存在代写、剽窃、 伪造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学位申 请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 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2024 级及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按照入学时 的创新成果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负责解释。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