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深化新 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等文件 精神,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创新成 果的评价和认定,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是 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标志。创新成果应为研究生攻读学位期 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的成果,是审核学位申请资格 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学校按照“分类评价、多元评价 ”的原则,建 立科学的创新成果评价体系。聚焦人才培养成效、科研创新 质量、社会服务贡献等核心要素,着重评价研究生创新成果 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解决实践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实际应 用效果。
第二章 创新成果形式和标准
第四条 用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由研 究生本人于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完成。
第五条 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 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有创新性;用于申请硕士学位 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有
先进性。
第六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学术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以知识 创造为导向,注重体现科学素养和学术创新能力。研究生用 于申请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注重体现 职业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七条 创新成果具体形式可为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 议论文、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 发明专利、科研奖励、技术标准、竞赛获奖、咨询报告、收 录案例、新产品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等,以及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认定的、能反映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其他 成果形式。
第八条 创新成果基本标准
(一) 申请博士学术学位应取得至少一项代表性创新成 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出版高质量学术著作,被省部级及以上行政单位采纳的咨询 报告等,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特别优秀的其他 成果。
(二)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应取得至少一项代表性创新成 果,包括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取得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奖, 编写的案例被国家专业学位案例中心收录,形成本专业领域 认可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为特别优秀的其他成果。
(三) 申请硕士学术学位应取得至少一项创新成果,包 括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正式录用高水平学术论文,
被学术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的论文,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成果 奖励,出版学术著作等,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 比较优秀的其他成果。
(四)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应取得至少一项创新成果,包 括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获 得厅局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创作文学、美术、音像制品、 摄影、词曲、声乐、舞蹈等作品成果,取得与学位申请人所 修读专业相符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除外)等, 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比较优秀的其他成果。
(五) 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不做 创新成果基本要求,但鼓励来华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发 表学术论文或创新成果。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上述创新成果基本标 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和人 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博士、硕士两个层次分别制定学术学 位和专业学位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 位研究生的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应体现各自培养特点和目标 要求。学院在制定创新成果审核标准时,应突出标志性成果 和成果的质量与贡献,采用多元化成果呈现形式,体现原创 性、前沿性和应用性,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制定的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应不低于本规 定第八条的基本标准,且须满足国家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学 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 中对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 (领域)的创新成果基本要求。创新成果审核标准的内容应
包含创新成果的类型要求、级别要求、数量要求、署名要求 等审核标准,创新成果审核程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创新 成果类别和级别可参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修订)》(长师校字〔2024〕100 号)、《长春师范大学科学 研究评价实施办法(修订)》(长师校字〔2024〕105 号)等 文件规定。
第三章 创新成果的署名及规范
第十一条 创新成果的署名要求
(一)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须以长春师范大 学为成果第一署名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成果署 名单位次序可按照双方约定署名。学位申请人应以长春师范 大学研究生身份进行署名,其导师应为通讯作者,对创新成 果的学术质量和学术道德规范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
(二)创新成果为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咨询 报告等形式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时至多可以有一篇以导 师为第一作者、 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创新成果, 其余创新成果的第一作者必须为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共同第 一作者的上述形式创新成果,在申请学位时仅可其中一人使 用,且只能使用一次。
(三)创新成果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时可以导师为第 一作者, 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四)其他形式的创新成果,学位申请人的署名次序由 各学院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创新成果的规范要求
(一)创新成果为学术期刊论文的,发表论文的期刊必 须是正规期刊,国内期刊必须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 的学术期刊。在增刊、专刊、特刊、专辑、报纸(广告版) 等刊登的论文,或在各类期刊上发表的书评、人物介绍,以 及在新闻出版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 版印刷刊物上刊发的论文,均不予认定。论文发表以正式出 版或可在网上全文检索的时间为准,SCI、EI、SSCI、CSSCI 等检索类论文以检索报告中的发表时间为准。
(二)创新成果为学术会议论文的,论文应在论文集上 发表,且论文集须正式出版,论文发表时间以论文集出版时 间为准。
(三)创新成果为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 书的,成果须正式出版,且通过国家“ 图书在版编目CIP 数 据 ”认证。学位申请人必须明确列在编委会名单中,其个人 撰写字数以著作中标明的字数为准,未注明个人撰写字数的, 按合著人数平均计算字数。成果取得时间以正式出版时间为 准。
(四)创新成果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的,须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软件著作权须获得国 家版权局授权。成果取得时间以专利证书上的批准授权时间 为准。
(五)创新成果为咨询报告的,须被党政机关采纳、被 党政机关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等。成果取得时间以党政机关
采纳或领导人批示的获批时间为准。
(六)创新成果为科研奖励或学科竞赛奖励的,奖项授 予单位应为政府部门或国家级、省级一级协会或学会等, 申 请学位的研究生须有正式颁发的获奖证书。成果取得时间以 获奖证书上的签发时间为准。
(七)创新成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的认定参照《长 春师范大学文艺创作与体育竞赛认定办法(修订)》执行。
(八)创新成果为优秀案例的,案例须被国家专业学位 案例中心收录入库,成果取得时间以案例证书上的收录时间 为准。
(九)创新成果为其他形式的,成果认定按照《长春师 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长师校字〔2024〕100 号)、《长春师范大学科学研究评价实施办法(修订)》(长师 校字〔2024〕105 号)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创新成果的认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取得创新成 果。创新成果达到对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授予学 位所规定的创新成果审核标准的要求,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认定,且已符合学位申请的其他资格条件的,方可获 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成果认定主体。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创 新成果认定的主体,负责组织审核小组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 创新成果进行认定,明确创新成果认定的标准、形式和程序 等,对创新成果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校学位办负责对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成果认定时间。学院应在审查研究生答辩资 格时对创新成果进行认定,一般在每年的 3 月、9 月组织认 定,具体时间以校学位办的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成果认定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人提交创新成果及证明材 料,导师确认成果的真实性和学术水平是否满足本学科、专 业学位类别(领域)所规定的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 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创新成果是否达到学位授予审核 标准形成认定结果。创新成果认定通过名单须在学院网站上 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成果认定的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创新成果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 于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的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成果认定结果复核申请。在一次学位申请 有效期内,学位申请人只有一次申请成果认定结果复核的机 会。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或专 家进行复核并形成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形成学术复核决定, 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学术复核决定及相 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第十九条 校学位办在收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
术复核材料之日起的3 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 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术复核决定 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校学位办主任予以批准。审批结果 由校学位办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批通过的学术复 核决定反馈给当事人。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学位申 请人继续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若存在代写、剽窃、 伪造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学位申 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 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 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始施 行,2024 级及之前入学的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按 照入学时的创新成果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