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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20〕113号,现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工作安排如下:

认定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具体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成为学生代表

二、认定对象

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备注: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A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B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C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困难)(参考长师校字〔2020〕113号第八条)。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认定条件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

具体申请认定条件参考参考长师校字〔2020〕113号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宣传(2个工作日)

1.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统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登记表》(见附件3)。

2.学院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长师校字〔2020〕113号)2个工作日)。

(二)认定推荐、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

1.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并负责收集《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份,学院留存建档)。

2.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结合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学生申请开展调查工作。需调查工作包括以下个方面:①审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②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表现,有无高消费情况,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③辅导员或班主任听取班委及同学意见,并在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了解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④根据需要联系学生家庭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机构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⑤了解学生在校内外已接受资助的情况。如:入学时当地教育或民政部门给予的资助,在学校已受资助的情况。

3.学院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档次。各档次认定推荐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即认定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4/5以上同学参加,对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认定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以参加评议学生人数2/3以上赞同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必要条件。

评议前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介绍申请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已受资助情况。介绍情况时,申请学生可以回避。评议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学生,如学生有异议可提出复议。

5.申请学生及其他学生无异议后,学院通知学生填写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审核复议(3个工作日)

1.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四)汇总建档(3个工作日)

各学院将本学院的认定工作备案材料(包含认定工作细则、认定成员登记表、公示情况、认定工作具体开展的相关佐证材料、自检自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信息汇总表名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表》纸质版一式一份,按年级(专业或班级送至学工楼203,此次认定工作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信箱cszz320@163.com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其他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学生资助中心临时组建指导巡查小组,指导和检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并面向全校本专科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问卷调查

(三)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同时,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档次调整或调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院、学校认定建档后,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由学校下发通知统一安排),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和调整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或次年3月进行,调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六)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表》,不再提交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后,将做为学校评选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勤工助学、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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