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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20〕112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20年10月12日

 

长春师范大学

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来源于每年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的校内经费,补助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困难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双困生就业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项目。

第三条 参评范围及基本申请条件

(一)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四条 补助项目及额度

(一)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每学年第二学期发放一次,分为两档:

一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4%发放,每生1000元;

二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8%发放,每生500元。

(二)临时生活补助

1.营养套餐补助,是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伙食营养的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500元。

2.路费补助,是为我校生源地为非吉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寒假顺利返乡提供的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00元。

3.暖冬棉衣补助,是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过冬棉衣提供的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500元。

4.少数民族特困补助,是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提供的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500元。

5.重病大病补助,是为我校学生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提供的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1500元。

(三)双困生就业补助,是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援助补助,促进“双困”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300元,毕业学期一次性发放。

(四)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对我校特困新生实行的入学“绿色通道”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审批后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资助。

结合每年校内经费预算资金和中央及省政府、财政指定资助金,资助项目、资助形式、发放金额和发放比例会做出相应调整,确保补助资金精准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由学院党总支领导,全体学工干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一)各学院以班会或年级大会的形式,将此项工作宣传到位,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

(三)各年级(专业或班级)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报学院党总支。

(四)各学院党总支对通过评议的学生进行评定条件和资格进行复核,研究并提出拟获得补助学生名单,将结果在本学院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补助款统一打入学生银行学子卡或一卡通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本学年各项补助的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三)学生生活不节俭,查实有高消费、不良消费行为者;

(四)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五)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者;

(六)自费出国者。

第七条 如申请人获得补助后,发现其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后,追回全部补助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5〕179号)废止。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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